丧失车票报销凭证退却费遭拒 告状退款被鉴定驳回

发布日期:2023-10-10 13:30浏览次数:

  邓女士通过网站订购了一张高铁二等座票,打印纸质报销凭证后因故未乘车,于是在网上申请退票,显示退票成功,但未退费。后邓女士到火车站退费,因纸质报销凭证丢失,退费遭拒。邓女士将铁路公司、购票网站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退还全额购票款626元及利息,网站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海淀法院昨日公布该案判决结果,经审理,判决驳回邓女士的全部诉请。

  邓女士诉称,铁路公司拒不退还购票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网站运营公司未就退票事宜尽到合理说明、提示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铁路公司辩称,邓女士没有通过官方平台订票,铁路公司没有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站代售铁路车票;邓女士丢失了报销凭证,其购票网站的退票提示不完整。因此对邓女士的全部诉请不予认可。

丧失车票报销凭证退却费遭拒告状退款被鉴定驳回

  网站运营公司辩称,车票款是由铁路公司收取的,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其已经对退票相关事项做了充分告知,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妥善保管报销凭证的义务。

  经查,《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办法》、12306官方网站、12306手机App中对退票退款事项的告知,均有“已打印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办理改签、退票手续时,须收回报销凭证”的类似提示。天博官方网站

  购票网站的App上提示:“已打印报销凭证:在线办理或车站指定窗口办理退票,(办理完毕后,需在180天内携购票证件原件到任意车站窗回报销凭证,凭证交回后,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原路返回付款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女士购买火车票,从而与铁路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邓女士领取了所购车票的报销凭证,相应的退款流程应当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铁路公司已经就退票退款事宜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为国家税务机关认证的有价票据,已经领取了报销凭证的乘客在进行退票退款时提供该原始凭证,不仅是铁路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也是完善国家税收监管的要求。故法院不支持邓女士主张铁路公司退还票款的诉讼请求。网站运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购票前和退票中均有对退票退款事宜进行提示,故法院不支持邓女士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邓女士的全部诉请。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表示,该案中,铁路公司及网站运营公司对退票规则进行了充分告知,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妥善保管报销凭证,若丢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随着国内出行热度持续增长,快捷、方便的高铁成为多数人的出行首选,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为国家税务机关认证的有价票据,已经领取了报销凭证的乘客在进行退票退款时提供该原始凭证,不仅是铁路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也是完善国家税收监管的要求。因此,若领取了报销凭证,需妥善保管,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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